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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从区域外为我区引进项目、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为引荐人)。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引荐人从区域外引进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并且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   (二) 引荐人从境外引进投资的。   (三) 引荐人从区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建设或投资社会性无偿援助资金或实物(不包括从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 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引荐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政府或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资金或实物奖励。   (二) 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催化裂化长存睥,由本区合作方出资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 引进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或引进境外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   (二) 引进外来投资在500万元—5000万元的(限制发展的重复建设项目、“土小”项目除外),或引进境外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0.5%给予奖励。   (三) 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2%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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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淄川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淄博市市辖区,位于山东省中部,面积1000平方公里,人口69万,是清代著名文学家蒲松龄的故乡。
  淄川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改革开放以来,淄川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全区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278家...